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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a     31 3月 2012 01:24 |
Mer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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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     23 6月 2010 09:21 |
刘罡律师,您好!
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交纳定金,而由于种种原因,房屋买受人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如合同有相关约定,买受人是否可以损失定金的代价要求解除合同?
Admin Comment:管理员回复:
王先生,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如合同有相关约定,买受人可以损失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就要求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房屋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尽快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尽快与买受人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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